複選題
11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
(B)行政訴訟上亦有和解制度
(C)行政訴訟之和解除得由原告和被告協議達成之外,第三人亦得參與
(D)在我國目前制度下,各種行政訴訟類型均採訴願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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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0), B(109), C(179), D(1768), E(46) #1202749

詳解 (共 6 筆)

#1281202

目前行政訴訟已改採三級二審制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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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700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又倘依法律規定在提起訴願之前,尚有復查、審議等先行程序者,應於訴願之前先 踐行該程序。[行訴法§4、§5]
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時,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才得提起。因此,目前行政訴訟之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前置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至於「交通裁決事件」、「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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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916
(C)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當事人就訴...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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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965
應改A,D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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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1164

C:這個第三人的範圍是:
• 因訴訟結果可能受損害的人: 尤其是撤銷訴訟,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法院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而這樣的人在和解程序中也可能被許可或通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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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618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D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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