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大法官有多號解釋對此一明確性原則有所闡釋, 下列何者正確?
(A)授權明確性三要素包括文字明確、範圍明確、結果明確
(B)國家公權力行為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應具有審查可能性
(C)明確性原則所要求的標的只限於法律本身,不包括行政行為
(D)明確性原則僅指法律本身之明確,不包括法規命令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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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1229), C(15), D(5), E(0) #1202757
統計: A(150), B(1229), C(15), D(5), E(0) #1202757
詳解 (共 7 筆)
#1360862
法律明確性三原則:
1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沈
2 受規範者得以預見。玉
3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琳(理)
荒謬大師 沈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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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22
法律明確性原則:
1.受規範者得以預見。
2.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3.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行為明確性亦要符合 -> 法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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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93
不好意思本人有疏忽,是【一般受規範者可得預見】補上解釋文~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91 號 | |
| 解釋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 |
| 解 釋 文: |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 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 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 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 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 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 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 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 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 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 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 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復依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 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 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 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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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35
還來補充 太感動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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