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公務人員同時遭到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當公務人員同時遭到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時,懲戒程序即應停止
(B)公務員獲判無罪時,即一律不得懲戒
(C)公務員受免刑宣告時,即不得懲戒
(D)懲戒處分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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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7), C(14), D(1001), E(0) #1202762

詳解 (共 3 筆)

#1301284
新法

1.  39同一行為: 刑事偵查or審判中 -> 不停止審理程序  (原則上->刑審並行)

      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例外->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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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192

新法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 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 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現行條文第39條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32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現行條文第22條

公務員懲戒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0847&ldate=19850503&lno=9,14,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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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708
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同一行為,在刑事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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