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之權益救濟,採所謂「雙軌併行制」,下列何者正確?
(A)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同時進行申訴與復審
(B)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者,得同時進行申訴與復審
(C)對服務機關所為影響公務員身分之措施不服者,進行申訴程序
(D)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進行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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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43), C(48), D(939), E(0) #1202756
統計: A(102), B(43), C(48), D(939), E(0) #1202756
詳解 (共 3 筆)
#1386286
影響身分或財產的處分→複審
工作條件→申訴,再申訴
兩者不得一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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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49
係指服務機關對其產生有關改變身分,對權利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處分 ; 對服務機關提供的工作條件及管理認為不當→申訴→再申訴。 這就是雙軌併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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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799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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