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司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B)公司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
(C)公司非在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登記後,不得成立。
(D)公司之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57), C(399), D(105), E(0) #155270

詳解 (共 5 筆)

#114051

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 6 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7
0
#120373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2
0
#428634

(A)  第三條

(B)  第五條

(C)  第六條

(D)  第八條

1
0
#733241
 

公司是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辦理

0
0
#855667
公司、商業應向何機關辦理登記?

公司:
1、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向經濟部申請。
2、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億元以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灣省轄區內〉、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3、營業登記向各該縣市國稅局辦理。
商業:向商業所在地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作業窗口申請。

參考自http://www.google.com.tw/search?q=%E5%85%AC%E5%8F%B8%E6%87%89%E5%90%91%E4%BD%95%E8%99%95%E7%99%BB%E8%A8%98&spell=1&sa=X&ei=8FqQU-PeDc29kAXrvIHgCg&ved=0CCMQBSgA&biw=1280&bih=677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