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由行政法院管轄
(B)採二審終結
(C)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D)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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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 B(24), C(78), D(29), E(0) #155272
統計: A(344), B(24), C(78), D(29), E(0) #155272
詳解 (共 6 筆)
#733267
選舉罷免訴訟是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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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8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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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83
是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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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25
很陰險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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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23
題目是何者為錯誤
所以不得提非常上訴是對的
所以不得提非常上訴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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