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何者為錯誤?
(A)由行政法院管轄
(B)採二審終結
(C)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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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64), C(207), D(87), E(0) #137073
統計: A(900), B(64), C(207), D(87), E(0) #137073
詳解 (共 8 筆)
#110416
行政法院是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的(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提出);
而有些行政處分是屬於特別法律規定,
例如:選舉罷免訴訟,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處罰,國家賠償
這四個是屬於普通法院所審理。
我看筆記寫的拉@@如果有錯誤還請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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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359
道路交通處罰 是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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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92
不行喔 ~ 選舉訴訟是屬於民事管轄範圍;所以在普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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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5
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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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27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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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90
普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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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89
行政法院審理不是也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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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12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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