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下列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選舉罷免訴訟之規定,何者錯誤?
(A)採二審終結
(B)由行政法院管轄
(C)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D)各審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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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65), C(82), D(48), E(0) #782468

詳解 (共 3 筆)

#105482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7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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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459
一般選舉訴訟:向地方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向高等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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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54
行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訟法為普通法;選罷法為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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