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文書寫之敘述,何者有誤?
(A)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說明」段來說明之
(B)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說明」段列舉
(C)「辦法」若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煩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D)「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得靈活運用,可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二段、三段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9), B(1375), C(203), D(201), E(1) #340243

詳解 (共 1 筆)

#374386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辦法」段列舉。
5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