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動支預備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A)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B)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C)因緊急災害動支者,可不必先送立法院備查
(D)凡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得動支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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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8), C(20), D(593), E(0) #317035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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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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