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下班後著便裝,私帶配槍,槍殺仇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公務員由於職務繁重,無法兼顧各個細節而發生疏誤,侵害人民權利,由於他已經盡力,所以無故意過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D)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事務,為行政助手,當其不慎損害人民車輛時,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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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2), C(524), D(2006), E(0) #386303

詳解 (共 10 筆)

#593279
行政助手是機關的手足的延伸 所以仍然要負國賠責任
C是向委託人求賠償 但是以受託人為告訴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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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17

(D)民間拖吊業者行政助手,雖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但因故意過失造成人民損害,其責任由在旁指揮監督的行政機關(警察局)承擔,故人民仍向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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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25

(A)公務員下班後槍殺仇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公務員因疏誤,侵害人民權利,雖無故意,但有過失仍可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委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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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020

類似題補充如下:

於十字路口指揮交通之義勇交通警察,因未注意號誌已改變,導致遵從指揮之機車騎士受傷,試問本案是否成立國家賠償
(A)因義勇交通警察非公務員,故不成立
(B)因操縱號誌之交通警察無故意過失,故不成立
(C)因義勇交通警察為行政助手且有過失,故成立
(D)因義勇交通警察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且有過失,故成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101年 警察人員升官等#9291

解析:

(A)應改為=>義勇交通警察雖非公務員但有過失故成立

義勇交警過失造成人民損害,其責任由在旁指揮監督的行政機關(警察局)承擔,故成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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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597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係受行政機關指揮下,協助技術性事務者,如義交、義消、拖吊業者。
助手本身無獨立法律地位,只是行政機關手足之延伸,故其對外權利義務回歸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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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79
(D)選項的關鍵字應是「不慎損害」,雖拖吊是合法,但當公務員不慎(即屬違法)侵害(過失)人民車輛,即生國賠責任,我的理解,若有誤請指教!

法條再看一下,國賠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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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498
(D)選項,雖然執行取締違規停車的警察局(賠償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由於是民間業者(行政助手)的不慎損害人民車輛,所以事後警察局(賠償機關)應該會向民間業者求償吧!只不過,拖吊是以人民違法事實行為實行合法取締違規,最後卻要以國家賠償是有點想不通?但以國賠法第2條來解釋好像就通了,因為行政助手是協助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事務,視同公務員執行公務。
以上有錯請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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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511

(A)警察下班後著便裝,私帶配槍槍殺仇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公務員由於職務繁重,無法兼顧各個細節而發生疏誤,侵害人民權利,由於他已經盡力,所以無故意過失無法成國家賠償責任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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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40

D不是依法嗎?那為啥不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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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42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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