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阿摩線上測驗
6F Tina Tseng (2015/05/26)
冤獄賠償制度之本質: 學說有採國家賠償說(違法之損害賠償)、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合法)、公法上危險責任 1、J 487 採 國家賠償責任本質之特別立法說 2、J 670 採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說 3、公法上危險責任說:許宗力、黃茂榮等大法官採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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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hwc623 (2018/10/24)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相符。上開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與本解釋不合部分,應不予適用。 釋字不一樣的太狡猾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