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A)非屬臺灣人民配偶之一般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兩岸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
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第 2 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
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B)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工作居留者,其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C)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 3 年
兩岸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
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
轉換雇主及工作。
(D)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兩岸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及僱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