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認定」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與工作環境等具體事實為之
(B)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當事人之關係與行為人之言詞等具體事實為之
(C)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行為人之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D)性騷擾之認定應以性騷擾申訴人之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只要性騷擾申訴人覺得不舒服,即應被認定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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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393), C(596), D(4980), E(1) #324745
統計: A(764), B(393), C(596), D(4980), E(1) #324745
詳解 (共 10 筆)
#273285
是以「一般人在相同的情形下會感覺不舒服」為判斷標準,也就是性騷擾是否成立,應由客觀情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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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81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4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連施行細則都在考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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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192
性騷擾之認定不以性騷擾申訴人之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而是以「一般人在相同的情形下會感覺不舒服」為判斷標準,也就是性騷擾是否成立,應由客觀情形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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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108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認定」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與工作環境等具體事實為之
(B)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當事人之關係與行為人之言詞等具體事實為之
(C)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行為人之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D)性騷擾之認定應以性騷擾申訴人之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只要性騷擾申訴人覺得不舒服,即應被認定為性騷擾
ANS : (D)
~解析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4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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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28
我以為只要主觀感受
竟然是要具體事實~~~~(也算罪刑法定的一種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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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27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2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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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76
所以說法律是保護資方不是保護勞工的, 勞基法寫得再漂亮, 只要沒有證據或沒有證據力, 勞工上法院幾乎沒有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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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178
性騷擾嚴重者,可用性騷擾防治法(刑法特別法),所以要有主觀(D)與客觀(ABC) 來認定
《性騷擾防治法》是一部中華民國的法律,於2006年2月5日實施,《性騷擾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補足《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兩項法律的不足,擴大保護的領域,使民眾在工作場所、學校之外的公共場所受到性騷擾時可以藉由此法來保障。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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