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我國政務官和事務官的敘述,何者正確?
(A)國史館館長是事務官其職務受法律保障
(B)新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依法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是事務官
(C)行政院院長是政務官退職時可依法領取退職儲金
(D)政務官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統計: A(114), B(97), C(779), D(60), E(0) #171608
詳解 (共 10 筆)
政務官: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改變而進退之公務員。
如:行政院院長、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部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保訓會主任委員、政務副主委、政務次長。
事務官:依照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有「固定任期」或「不隨政黨」同進退之公務員,均非學理上之政務官。
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正副院長、大法官、常務副主委、常務次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選處處長、總統府第一局局長、有任期之審計長、局長、司長、課長。
基本上,只要將以上敘述理解、背熟「關鍵字」,考試就不會錯!因為考題很少會考出以上例子外的職務。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四 條
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政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國史館組織條例第5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特任
A)國史館(總統府直屬機關)館長是事務官其職務受法律保障 (特任:政務官)
(B)新北市(直轄市)經濟發展局局長依法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是事務官
直轄市:主計、人事、政風、警察之主管或首長、秘書長(事務官)
副市長和其他一級(局、處、委員會)首長(政務官)
其餘:事務官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請問政務人員關於退職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