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書函之敘述,何者有誤?
(A)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微詢意見時使用
(B)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
(C)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時使用
(D)其性質與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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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235), C(229), D(1574), E(0) #331358

詳解 (共 4 筆)

#584128

在行政院秘書處編印的《文書處理手冊》(993)15點內規範書函的用途有二:

甲、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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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746

書函

1.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通報」時使用。其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2.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

(1)答覆內容無射准駁、解釋之簡單案情

(2)送普通文件、書刊

(3)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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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848
性質不如函重要   結構文字用語比照函之...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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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616
我記得有一個是「性質與函相同」的是什麼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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