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民用航空公司組織之敘述,何者有誤?
(A)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B)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C)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中華民國國民
(D)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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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0), C(31), D(301), E(0) #398494

詳解 (共 1 筆)

#593999

民用航空法 【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公布日期】民國101年1月4日第10條(中華民國航空器)


  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航空器:
  一、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下列法人所有: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
  (五)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外籍航空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國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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