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
(B)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之結果如有衝突,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C)對於抽象文字,應從狹義解釋
(D)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
統計: A(135), B(923), C(2211), D(364), E(0) #235655
詳解 (共 10 筆)
論理解釋:
乃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
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者也。
1.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即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時,乃擴張法文之意義,以為解釋之謂。如「領土」一詞。
2.限制解釋:(限縮解釋)即法文字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以為解釋者是也。如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之規定,其中「人民」一詞。
3.當然解釋:法文雖無明白規定,但揆諸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之解釋法也。如「舉輕以明重」禁止攀折花木,「舉重以明輕」如重型車輛可通行之車道,則小型車輛亦可通行。
4.反面解釋:對於法文所規定之事項,推論其相反結果,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謂之。如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從反面解釋則凡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均不受憲法之保障。
5.歷史解釋:指追溯與蒐集制定法律之經過,從立法資料和歷史材料上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也就是說,立法者當實在存廢之爭時,其意欲消弭之利益衝突為何,以及法律條文為何折衷妥協之結果,及將來可適用之情形,都是歷史解釋的內容。
*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二者之共通原則:
(1)解釋之順序,應先之以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解釋之結果,如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有衝突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3)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從廣義解釋,蓋法諺有「法律無所區別者,不可加以區別」之說。
(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
(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或課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C)對於抽象文字,應從狹義解釋 ----應以廣義解釋
這選項在考不確定法律概念,還有判斷餘地。
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時候,不可能具體詳盡,原因是法律在制定時,必須斟酌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與適用個案的妥當性。所以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是概括條款而為相應。
文理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字義或文義而為之解釋,亦稱文字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最基本方法。文理解釋應注意事項:
1.應注意其專門性:專用術語,如「善意」、「惡意」。
2.應注意其通常性:除專門用語外應以通常之意義為主,乃法律為一般國民共有之行為準繩。
3.應注意其整體聯慣性:任何法典其條文不能完全孤立,勢必前後關聯,故解釋時必須彼此對照,方能得其真意。
4.應注意其穩定性及適應性:在同一時間法文解釋則應盡量求其一致,因欲求社會安定,必須作為社會生活規範的法律有其穩定性。
下列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
法律解釋的方式:原則上先做文義解釋,在做論理解釋。但當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抵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換言之,當文義解釋等於論理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準。但文義解釋不等於論理解釋,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B)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之結果如有衝突,應以論理解釋為準 (C)對於抽象文字,應從狹義解釋
對於抽象文字(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應以文義解釋進行評價為準。
抽象文字(例如:公共秩序、社會善良風俗)=>以前不給看肚臍,現在看光光。隨時代遞嬗進行評價以免與社會突兀不合。
(D)限制人民自由之法律,應從狹義解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應先作文義解釋,再作論理解釋:先處理初階的解釋問題,如不行,則在嘗試進階的處理方式
如果完全拘泥於法條文字,可能使許多法律問題不能解決
D選項
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應該是"得"從狹義解釋,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