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性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法律概念時,解釋結果不得逸脫該概念的最大可能文義範圍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C)法官在解釋犯罪構成要件時,得添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
(D)法官在解釋法律時,除了要以法條文義作為依據外,亦應顧及規範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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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021), C(2549), D(47), E(0) #403138

詳解 (共 10 筆)

#619880
原來這是林山田老師的看法,B選項【在刑事程序中,如是對“事實情狀”有疑惑,才是用罪疑唯輕;若是對法律問題,法院不可以就有利被告的方向從事解釋,應選擇正確的解釋】。所以B應該是法律問題,只能選擇正確的解釋。
而C選項,構成要件“要素”不等於構成要件,有分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與構成應件要素,都是法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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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62
“構成要件”是由“構成要件要素”組合起來的
而刑法中某些構成要件要素不會出現在法條中
舉例來說
271條殺人罪
條文中你就只會看到“殺人者”,但是“因果關係”這個構成要件要素還是要檢討啊
只是它沒出現在條文中而已,這個就是樓上提到的不成文構成要件

至於有人說條文未明定,是否會違反罪刑法定
這也是不會的,因為罪刑法定主義是要保護不要惡化被告地位
那一個條文如果多了不成文要件自然會更難以成立犯罪,亦即不會惡化被告地位,當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的疑慮,
要不然“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就不能阻卻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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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98
根據樓上前輩的說法,簡化想法:
構成要件:法規規定有才算
構成要件要素:法官可以客觀添加未明文規定的要素
要素兩字就固定變彈性

補充(行政法概念):
高權行政VS單純高權行政
單純兩字暴力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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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140
完全懂這題的同學先進,建議去考律師司法官比較不會埋沒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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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443

破題--簡答

罪疑惟輕:多種舉證,卻沒有任何一種主張能還原當時情況,只能選擇對被告有利的主張。

構成要件:刑法條文,除立法解釋外(成文要素),尚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不成文要素),所以法官在判案時,自然會引用判例與學說來補充之,補充不代表可以類推適用,而是在文義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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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3
B選項是寫"應",但並不是只要遇到爭議都主張最有利被告的立場(例如刑法第57條,法官得依據事實做刑之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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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24
這題真的好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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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591
B選項【在刑事程序中,如是對「事實情狀」有疑惑,才是用罪疑唯輕;若是對法律問題,法院不可以就有利被告的方向從事解釋,應選擇正確的解釋】。所以B應該是法律問題,只能選擇正確的解釋。
 
(C) 添加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會使構成要件範圍更大, 自然使罪行更難以成立,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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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80
為何不能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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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59
(B)法官在解釋刑事法律時,若是遇到爭議,便應選擇各種主張中最有利於被告的立場 →應選擇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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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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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是林山田老師的看法,B選項【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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