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司法院解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其理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商業言論係屬公意形成
(B)商業言論旨在真理發現
(C)商業言論乃信仰之表達
(D)商業言論係屬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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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186), C(79), D(9986), E(0) #40311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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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之理由書第一段: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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