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相較之下,下列何種行為應受言論自由較大之保障?
(A)於公共場所罵他人「妓女」
(B)在電視節目中批評政府施政
(C)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罵其他立法委員是「豬狗不如」
(D)在網際網路上張貼猥褻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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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6051), C(1190), D(153), E(0) #403120
統計: A(188), B(6051), C(1190), D(153), E(0) #403120
詳解 (共 9 筆)
#661971
高價值言論(政治、宗教...):依嚴格審查標準。
低價值言論(猥褻、誹謗...商業性言論):中度審查標準。
低價值言論(猥褻、誹謗...商業性言論):中度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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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91
B ---->高價值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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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39
講到保障性言論就必須談到雙階理論,所謂的雙階理論簡單來說就是將言論分為高價值的言論與低價值的言論。區分出所謂的高價值言論(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論、宗教性言論、文化及藝術性的言論。在這不僅包括思想、口說、文字或圖畫所表達出的言論,象徵性的言論)及低價值言論(通常包括商業性言論、猥褻性言論、誹謗性言論、挑釁或仇恨性言論。),前者應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國家也不應立法限制之;後者的保障程度則較低也應該被視為言論的表達而同受保障。題目中所談的保障性言論就是屬於前者,也就是說若要保障某一言論時,其必須受到國家最嚴密的保障。但是依照我國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的觀點認為,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適度的限制性資訊的流通並不違憲,更重要的是考量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如此一來才能予以該言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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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77
簡言之,政治、宗教言論比較受高度、嚴格保障(在有無逾越法律所給的言論自由之審查上較寬容,較後者不容易該當罪名),商業、誹謗等言論就普通保障等級。
否則若只是公開稍微批評時政一下就被抓走,這樣誰還敢當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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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422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來源:釋字第 4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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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575
答案在第17條(A)人民之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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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920
可是立法委員不是可以有免責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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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869
To 7F,在下第一瞬間也是想到立院免責權(笑),但有兩點必須考量:
(1) 高價值言論 > 低價值言論
(2) 非職權相關行為不受保障。
當然可以腦補該立委的發言全文是:不為人民做事,真是尸位素餐、豬狗不如!
但明顯B應受更大的保障,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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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577
更正: 答案在題目第17題(A)(A)人民之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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