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郵政法規定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信件
(B)電信法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
(C)刑法規定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者,予以處罰
(D)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保障範圍不及於言論與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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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5), C(410), D(7605), E(0) #198689

詳解 (共 4 筆)

#604033
妨害書信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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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078
(D)通保法第3條: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
(共 1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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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49
誰幫忙解釋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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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941
刑罰中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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