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秘密通訊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郵政法規定郵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信件
(B)電信法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
(C)刑法規定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者,予以處罰
(D)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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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116), D(753), E(0) #247728

詳解 (共 8 筆)

#164002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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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728
原則上由法官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例外情況急迫 才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為偵查之目的 監察人民秘密通訊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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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25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前項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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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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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68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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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9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沒有違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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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48

 所以d.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是違憲的, 故錯誤!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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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630
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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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8653
未解鎖
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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