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人民之納稅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關於稅務之事,皆須由法律明確定之,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B)特別公課之徵收,不受租稅法定原則之拘束
(C)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的認定,不屬於租稅法定原則範圍內
(D)人民得以國家機關未妥善運用稅款為由,拒絕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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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19), C(390), D(7), E(0) #247736
統計: A(287), B(119), C(390), D(7), E(0) #247736
詳解 (共 9 筆)
#228824
釋字第217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
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
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
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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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341
釋字346號:(A)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前經本院釋字第 二一七號解釋釋明其意旨。有關納稅義務之事項,固宜於名為稅法之法律中規定之,惟憲法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而立法機關就某種稅捐是否課徵,認為宜 授權主管機關裁量,因而以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之方式,所為之授權規定,亦非憲法所不許。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前經本院釋字第 二一七號解釋釋明其意旨。有關納稅義務之事項,固宜於名為稅法之法律中規定之,惟憲法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而立法機關就某種稅捐是否課徵,認為宜 授權主管機關裁量,因而以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之方式,所為之授權規定,亦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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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124
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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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62
釋字第426號解釋文節錄:
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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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75
這~是~什~麼~
哪~裡~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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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089
請問A要如何改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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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554
那(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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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906
個人認為
A的問題"可能"在
"稅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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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1、釋字第217號
1、釋字第217號
2、憲法第19條
3、祖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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