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數人依法律規定,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通稱為:
(A)連帶債權
(B)不可分債權
(C)債權之準公同共有
(D)債權之準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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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43), C(121), D(57), E(0) #247741

詳解 (共 3 筆)

#1368892

(A)連帶債權
數個債權人,只有一個給付
數個債權人雖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債務人只要向其中一個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債務即消滅

(B)不可分債權
數債權人以同一不可分給付為標的之債權

(C)債權之準公同共有
基於公同共有關係取得之債權,屬債權之準公同共有,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應共同行使

(D)債權之準分別共有
如為可分之債,各分別共有人得依其應有部分,單獨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如為不可分之債,各共有人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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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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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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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01
有人可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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