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自第七屆起,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之立法委員,係如何選舉之?
(A)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
(B)依據各政黨區域立委選舉結果得票數比例分配
(C)由僑居國外國民返國投票選舉
(D)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海外國民進行不在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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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280), C(83), D(20), E(0) #247748

詳解 (共 4 筆)

#461886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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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25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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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66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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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008
所以題目跟法條的意思都是指「僑居國外國民所選出的立委」?為什麼我覺得條文的意思是僑居國外國民當立委?請高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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