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總統應由下列何機關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
(B)監察院
(C)國民大會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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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9), B(136), C(12), D(316), E(0) #247751

詳解 (共 3 筆)

#44639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彈劾總統應由下列何機關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 (B)監察院 (C)國民大會 (D)立法院 ~解析: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補充說明:
「彈劾」可分兩部分來說明:
(一)<司法院大法官>的「彈劾」對象為:
1.總蓊
2.副總統。
(二)<監察院>的「彈劾」對象為:
1.中央公務人員;
2.地方公務人員;
3.司法院人員;
4.考試院人員。

~~<監察院>不得彈劾的對象有:

總統副總統法增修條文第4)、

國大立委監委議員釋字第 14 )。

~~~最後,補充重要觀念:
<罷免>和<彈劾>小心兩者勿混淆:

一、<罷免>:純粹是公務人員負政治責任,也就是原選區的選民可以行使罷免案使公務人員解職,不必法律理由。

二、<彈劾>:但是彈劾案是公務人員負的"法律責任" ,因此必須由<監察機關>提出,經過司法判決,才能夠剝奪其任公職的權利. 因此必須有法律上的理由。

由此,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的時候,<人民>可以行使罷免權,使他下台,而<監察機關>也可以行使監察權交由司法機關(公懲會)審理使其下台; 但公務人員若違法失職,僅是選民不滿意,亦可提出罷免案使其下台,但<監察院>無法提出彈劾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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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42

被騙了~看到彈劾二字 選"立法院" 沒看到後面的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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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999
9 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之敘...
(共 16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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