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法
律上的效果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B)行政上的罰鍰
(C)行政上的申訴、訴願、行政程序
(D)行政上的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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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2), C(129), D(606), E(0) #247737
統計: A(116), B(12), C(129), D(606), E(0) #247737
詳解 (共 4 筆)
#482625
| 第 34 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 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 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 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 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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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81
為什麼c不能呢?? 為什麼雇主對求職者的....可以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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