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
(A)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終身職
(B)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C)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解釋總統的行政命令違憲
(D)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解釋憲法須經三分之二法官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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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10), C(98), D(463), E(0) #306853

詳解 (共 5 筆)

#346608
來源:知識+
美國最高大法官只有9位,也就是過半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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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883

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組成。法官均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需在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後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終身任期,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去世、辭職、退休或彈劾(不過至今未出現法官被罷免的情況)。[1]在現代話語中,法官通常分為傾向保守派,溫和派或自由派的法律哲學和司法解釋。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權,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近期有很多案件得到全票通過,但最受人矚目的裁定不過一票之差(五比四),因為這些判決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後的哲學或政治類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大樓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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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47

這題真的讓人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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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34
簡單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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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125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6%9C%80%E9%AB%98%E6%B3%95%E9%99%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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