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敘述,那一項是錯誤的?
(A)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終身職
(B)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須經國會同意
(C)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可以解釋總統的行政命令違憲
(D)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解釋憲法須經三分之二法官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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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 B(632), C(595), D(3282), E(0) #165258

詳解 (共 10 筆)

#716618

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只需1/2法官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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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7
美國所有聯邦級別法院法官的任命均需要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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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951
9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以簡單多數決通過,即可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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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95

聯邦最高法院對各種提交的案件,一般由9位大法官以簡單多數票的表決方法來決定。「簡單多數決」,一般與相對多數決同義。但在美國、加拿大指不計算棄權及無效票,須達有效票的過半數,同絕對多數。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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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518
解釋憲法      2/3 * 2/3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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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34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性質:多數主義


大概看一下印象就會很深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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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25
釋憲要由3分之1立委提出,司法院3人審查決議
總額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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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6
第三條聯邦法官"一般為任職終身。在任何情況下,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辭職、死亡、彈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爭議的告知令狀免職。因為彈劾流程需要美國參議院來審判,而憲法規定的聯邦法官地位除非有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改憲法才能改變,所以聯邦法官可能是美國所能提供的最安全的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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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66
因該是過半就通過 9個人要過3分之2 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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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493
(D)選項應改為過半數法官的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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