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為誤? (A) 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阿摩線上測驗
3F Hsieh Mei-chu 小五下 (2015/06/12)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憲§54)立法院: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憲§66)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 查看完整內容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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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oyce Liau 小三下 (2024/01/11)
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