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聽證程序之說明,何者錯誤?
(A)聽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B)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
(C)當事人得直接向證人為發問
(D)當事人對主持人之處置認為違法時,得即時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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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76), C(3569), D(92), E(0) #148543

詳解 (共 8 筆)

#459589
行政程序法第61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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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914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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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2603

7F的發表"聽證:就是一般大眾所稱公聽會"不太正確喔!

公聽會: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影響多數人權益之處分時,向相對人、利害 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甚至一般民眾在內之多數人廣泛蒐集意見,以供行政機關參考的制度。

聽證:  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供之陳述事實或提出證據之機會。乃當事人就不利處分進行答辯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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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66
舉手發言也需要老師同意才能發言,不然豈不天下大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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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01
經主持人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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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889
當事人於聽證時,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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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897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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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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