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程序之說明,何者係錯誤?
(A)行政程序可依職權發動
(B)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處理事件之程序
(C)具有貫徹依法行政之功能
(D)又稱為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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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96), C(57), D(4764), E(0) #148525
統計: A(242), B(96), C(57), D(4764), E(0) #148525
詳解 (共 5 筆)
#715395
行政訴訟應該是三級二審!
選舉訴訟才是二級二審!
公務員懲戒:一級一審
普通訴訟: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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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31
| 相異點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受理機關 | 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機關本身 | 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
| 爭訟原因 | 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 | 行政處分違法,致使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及其他公法上爭議 |
| 審級多寡 | 僅有訴願一級 | 有三級二審 |
| 程序繁簡 | 採用行政程序審理(有學者認為訴願據爭訟性,故其程序為準司法程序) | 採用司法程序,手續較訴願為繁,且程序上訴願在前,行政訴訟在後 |
| 審理範圍 | 主要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 | 為行政處分之違法及其他公法上爭議 |
| 法定期間之限制 |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行政機關之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
| 作用性質 | 訴願之決定性質屬行政權之作用 | 行政訴訟,因係依司法程序審理,故性質上屬於司法權作用 |
| 審理原則 | 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 高等行政法院以言詞辯論為原則;至於最高行政法院則採書面審查主義,言詞辯論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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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97
行訴法§229: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訴法§104-1: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訴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行訴法§235: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訴法§238:對於高等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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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91
| 相同點 | 訴願、行政訴訟 |
| (1)憲法依據相同:兩者同為人民公法權利,且在憲法第16條中均有明文規定。 | |
| (2)目的相同:兩者均為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尋求救濟. | |
| (3)標的相同:兩者均係以同一處分為標的(作不同審次之審查)。 | |
| (4)證據調查方式相同:兩者均採職權調查之則. | |
| (5)效力相同:兩者均以不停止原處分執行為原則,以得停止執行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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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8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之說明,何者係錯誤?
(D)又稱為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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