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程序之說明,何者係錯誤?
(A)行政程序可依職權發動
(B)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處理事件之程序
(C)具有貫徹依法行政之功能
(D)又稱為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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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96), C(57), D(4764), E(0) #148525

詳解 (共 5 筆)

#715395

行政訴訟應該是審!

選舉訴訟才是審!

公務員懲戒:
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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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31
相異點訴願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受理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該機關本身由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爭訟原因因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行政處分違法,致使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及其他公法上爭議
審級多寡僅有訴願一級有三級二審
程序繁簡採用行政程序審理(有學者認為訴願據爭訟性,故其程序為準司法程序)採用司法程序,手續較訴願為繁,且程序上訴願在前,行政訴訟在後
審理範圍主要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為行政處分之違法及其他公法上爭議
法定期間之限制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自行政機關之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作用性質訴願之決定性質屬行政權之作用行政訴訟,因係依司法程序審理,故性質上屬於司法權作用
審理原則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高等行政法院以言詞辯論為原則;至於最高行政法院則採書面審查主義,言詞辯論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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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97

行訴法§229: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訴法§104-1: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訴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行訴法§235: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行訴法§238:對於高等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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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91
相同點 訴願、行政訴訟
(1)憲法依據相同:兩者同為人民公法權利,且在憲法第16條中均有明文規定。
(2)目的相同:兩者均為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尋求救濟.
(3)標的相同:兩者均係以同一處分為標的(作不同審次之審查)。
(4)證據調查方式相同:兩者均採職權調查之則.
(5)效力相同:兩者均以不停止原處分執行為原則,以得停止執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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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8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之說明,何者係錯誤? 

 (D)又稱為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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