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B)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D)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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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45), C(247), D(1240), E(0) #487044
統計: A(81), B(245), C(247), D(1240), E(0) #487044
詳解 (共 3 筆)
#757210
(A)和(B)普通共同訴訟是行政訴訟法第37條
指可以共同訴訟或分開訴訟(例如B選項,學校是分別和不同公費生簽行政契約,要分別告也可以)
(C)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
行政訴訟法39條: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D)行政訴訟法第41條 訴願前置主義的例外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不用再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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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27
請問有誰可以解釋此題適用哪個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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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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