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 同起訴
(B)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 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D)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代號:2201 頁次: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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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59), C(42), D(260), E(0) #68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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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722
(A)、(B)普通共同訴訟是行政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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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598

個人淺見如下:

(D)若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與 B 踐行了訴願程序,在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40條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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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363
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節 共同訴訟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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