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釋憲之敘述,何者有誤?
(A)司法院大法官曾解釋,依人民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甲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用之法律為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違憲不予適用,甲得據以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C)甲受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以該判決所用之法律條文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解釋該法律條文為不予適用,依現行法院實務,甲得據以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
(D)甲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以該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條文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以合憲性解釋之方法就該法律限縮其適用之條件或範圍,甲得以原判決適用該法律見解有違反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錯誤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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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6), C(159), D(171), E(0) #339932
統計: A(41), B(86), C(159), D(171), E(0) #339932
詳解 (共 4 筆)
#856116
個人理解係刑事訴訟因發現新證據或是實體審查有誤應提出再審
而有關於法律上適用錯誤即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應提出非常上訴而非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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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50
為什麼不是D是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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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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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訴法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所以,如是受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應是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沒錯。
B C D不一樣在於
B是行政訴訟→依行訴法第273條再審之事由,第二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 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D是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甲 自得以此為由提請再審之訴
C是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再審事由並無此情形,故不能以此為由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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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904
BCD很相近,為何是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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