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所涉及的「事前許可制」,何者曾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
(A)以內容誇大、鼓勵濫用藥物為由,拒絕感冒藥廣告之刊播申請
(B)以違反禁制區為由,拒絕於港口舉行演唱會之申請
(C)以主張共產主義為由,拒絕臺灣共產黨之設立申請
(D)以涉嫌重大犯罪為由,拒絕入境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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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244), C(3424), D(260), E(0) #485564

詳解 (共 5 筆)

#1195699
表現自由(言論、集會結社、出版等),應受憲法之保障,集會結社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實際危險者,可限制。但主張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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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522
釋字第四四五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
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
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
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
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
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
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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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56
2008/08/12 nowne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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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173

釋字644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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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315
(A) 以內容誇大、鼓勵濫用藥物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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