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原則,何者並非本於法治國原理所衍生?
(A)權力分立原則
(B)個人主義原則
(C)依法審判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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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1089), C(133), D(105), E(0) #364723

詳解 (共 5 筆)

#1574879

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是一個歐陸法系裡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於德國法學。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普通法系裡,與此相對應的觀念是法治

在一個法治國裡,國家的力量受制於對當局任意行使從權力的約束,以達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裡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並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重要的法治國原則包含:

一,依法行政原則: 在法治國中,依法行政原則可區分為消極的依法行政及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政府機關組織之職權以及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應當有法律授權或法律依據,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均應受法律拘束,不得與法律牴觸,即法律優位原則。

二,權力分立原則

三,基本權之保障: 在法治國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障。基本權利依其作用可分為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之防衛權,例如當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時,人民可主張自由權要求國家不得侵害,以及要求國家給付之給付權,例如要求國家給予教育之教育權

四,法安定性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規範必須穩定,使得人們得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始即「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分為「法明確性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

五,比例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行為對於人民的干預應當符合比例,所謂「不得用大砲打小鳥」。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性原則。適當性是國家所採取之手段應當有達成目的之可能;必要性是指,對於能達成同一目的之數個手段中,國家應採取傷害最小的手段;狹義比例性是指,手段所帶來的損害不能多於達成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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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6002
技安比一拳 勢必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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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950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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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573
本選正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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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441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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