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50萬
(B)100萬
(C)125萬
(D)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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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99), C(1503), D(243), E(0) #364724

詳解 (共 4 筆)

#445603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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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318
15萬至未滿50萬 -> 縣轄市;
50萬至未滿125萬 -> 市;
125萬以上 -> 直轄市;
15 -> 50 -> 125。
22
2
#462177
地方制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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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503
修正樓上回覆:10萬至未滿50萬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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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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