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50 萬
(B)100 萬
(C)125 萬
(D)150 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227), C(2974), D(638), E(0) #365070
統計: A(41), B(227), C(2974), D(638), E(0) #365070
詳解 (共 7 筆)
#469930
-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 市:50萬~125萬人
- 縣轄市:15萬人以上
76
11
#1342797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市:50萬人
縣轄市:10萬人(有修法!!)
員林鎮~ 升格為縣轄市 (員林市) 10W 人口~
58
0
#509204
|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 |
16
5
#1133474
縣轄市門檻下修10萬人
詳情請GOOGLE
詳情請GOOGLE
10
0
#3213465
(A)50 萬(X)
(B)100 萬(X)
(C)125 萬(O)
(D)150 萬(X)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5
0
#4104916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5
0
#448078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