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50 萬
(B)100 萬
(C)125 萬
(D)1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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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27), C(2974), D(638), E(0) #365070

詳解 (共 7 筆)

#469930
  •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 市:50萬~125萬人
  • 縣轄市:15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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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797

直轄市:125萬人(以上) 

       市:50萬人 
縣轄市:10萬人(有修法!!)
員林鎮~ 升格為縣轄市 (員林市) 10W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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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04

第 4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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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74
縣轄市門檻下修10萬人
詳情請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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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465

(A)50 萬(X)
(B)100 萬(X)
(C)125 萬(O)
(D)150 萬
(X)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人口聚居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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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916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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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78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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