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根據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
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 75 萬
(B) 100 萬
(C) 125 萬
(D) 15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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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233), C(3656), D(603), E(0) #2065578
統計: A(82), B(233), C(3656), D(603), E(0) #2065578
詳解 (共 5 筆)
#3646359
地方制度法第4條
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50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10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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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545
10-未50萬人 縣轄市
50-未125萬人 市
125萬人以上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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