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 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一百五十萬人
(B)一百萬人
(C)一百一十萬人
(D)一百二十五萬人
統計: A(594), B(58), C(29), D(2499), E(0) #130506
詳解 (共 10 筆)
50-125萬 縣市
125萬直轄市
200萬未改制 準直轄市
沒錢買車只好花15塊錢坐公車;
有了點錢能買輛50 c.c.小綿羊;
再更有錢就衝輛125的飆上山!
於是,這串數字沒忘記過。XD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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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縣轄市
50-125 市
125 直轄市
200 準直轄市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 150萬人
(B) 100萬人
(C) 110萬人
(D) 125萬人
~解析 :
⊙地方制度法第 4條 ( 直轄市、市及縣轄市之設立 ) : 人口聚居達 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
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
50萬人以上未滿 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
15萬人以上未滿 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鄉(鎮、市)、縣(市)、直轄市、準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