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我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 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一百五十萬人
(B)一百萬人
(C)一百一十萬人
(D)一百二十五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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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4), B(58), C(29), D(2499), E(0) #130506

詳解 (共 10 筆)

#121650
15萬鄉鎮
50-125萬  縣
125萬直轄
200萬未改制 準直轄
91
3
#1077467
只要看到地制法的這類題目就會想到賴農惟老師的話:
沒錢買車只好花15塊錢坐公車;
有了點錢能買輛50 c.c.小綿羊;
再更有錢就衝輛125的飆上山!

於是,這串數字沒忘記過。XD
55
0
#1654077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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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縣轄市

50-125 市

125 直轄市

200 準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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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60921
謝謝8F好口訣分享
但104年已修法
縣轄市為10~50萬人

所以口訣要改成花10元搭公車囉^^
12
0
#528428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4規定,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且在治、濟、化及會區域發展上,有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A) 150
萬人
(B) 100
萬人
(C) 110
萬人
(D) 125
萬人

~
解析 :
 地方制度法第 4 ( 直轄市縣轄市之設立 ) : 人口聚居達 125萬人,且在治、濟、化及會區域發展上,有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 200萬人未改制直轄市,於第34條、第54條、第55條、第62條、第66條、第67條及其他法律關 直轄市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 50萬人以上未滿 125萬人,且在治、濟及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人口聚居達 15萬人以上未滿 50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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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48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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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61
行政學考到地方制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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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888
8f不錯 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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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688
92年的題目的話答案不是d,現在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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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869
15、50、125、150
鄉(鎮、市)、縣(市)、直轄市、準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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