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B)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 直轄市
(C)人口聚居達 50 萬人以上未滿 125 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D)縣(市)擬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可透過公民投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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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101), C(239), D(2818), E(0) #2822787
統計: A(448), B(101), C(239), D(2818), E(0) #2822787
詳解 (共 6 筆)
#5285572
地方制度法 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
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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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445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A)
| 地方制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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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B)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C)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 7-1 條(D)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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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996
地方制度法 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 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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