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行為依法律規定,無使用文字之必要?
(A)人事保證契約
(B)捐助章程之訂定
(C)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
(D)期限 1 年以下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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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513), C(581), D(3335), E(0) #155217
統計: A(402), B(513), C(581), D(3335), E(0) #155217
詳解 (共 8 筆)
#427369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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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60
不動產租賃契約超過一年才需要使用文字。
樓上說的一年以下不算是定期租賃契約,
此題問的是「無使用文字必要之法律行為」,
依據法規規定是超過一年的定期租賃契約需要(應)以字據訂立之,
若超過一年期限而未以字據訂立者才被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從反面解釋來看一年以下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就不一定要用字據訂立契約了。
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有無不同?
按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故知定期租賃係指租賃契約定有期限者,不定期租賃則反是。兩者之差別如下:
一、逾一年之不動產定期租賃契約,應訂立書面;不定期租賃則否。
二、定期租賃非具備法定或約定要件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定期租賃則雙方當事人可隨時終止。但土地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對於土地及房屋之承租人特別加強保護,並非可以隨時終止租約,房東不可不慎。
三、定期租賃於租期內縱租賃物價值有升降亦不得聲請增減租金;不定期租賃則可。
四、定期租賃於租期內出租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他人,租賃契約對受讓繼續存在;不定期租賃須經公證,始有適用。
五、定期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廿年;不定期租賃則否。
資料來源:http://ppt.cc/Sh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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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541
所以其實租短租屋可以不使用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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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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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902
去你的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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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216
D不是一年以下嗎?!不算固定期限嘛!?
我在答題的時候我覺得沒答案.但是還是隨便選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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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552
財團法人法第7條第1項:「財團法人之設立,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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