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寡嫂與小叔
(B)表哥與表妹
(C)養母之子與養女
(D)舅舅與外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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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6), B(141), C(734), D(89), E(0) #170427
統計: A(3826), B(141), C(734), D(89), E(0) #170427
詳解 (共 8 筆)
#125046
(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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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41
寡嫂與小叔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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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15
(A)寡嫂與小叔
二親等旁系姻親輩分相同,可以
民法983第一項第3款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反面解釋=輩份相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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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916
(A)民法§983I第三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不相同者。
寡嫂(小叔的死掉的哥哥的老婆)與小叔(寡嫂的先生的弟弟)輩分相同,所以可以結婚。
(B)民法§983I第二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表哥與表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民法§983I第二款但書: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若表哥或表妹其中一方為被收養,則可結婚。】
(C)民法§983I第二款。【但書僅有四親等及六親等】
(D)民法§983I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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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75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養母之子與養女為二親等所以不得結婚,是這意思嗎?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養母之子與養女為二親等所以不得結婚,是這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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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33
請問A選項為什麼就可以呢他們之間的親等又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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