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寡嫂與小叔
(B)表哥與表妹
(C)養母之子與養女
(D)舅舅與外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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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15), C(84), D(5), E(0) #248962
統計: A(395), B(15), C(84), D(5), E(0) #248962
詳解 (共 6 筆)
#219921
(A).寡嫂與小叔是旁系姻親二親等,小叔之兄己死亡
按民法983條1項3款之反面解釋,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是可結婚。
(B)表哥與表妹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C)養母之子與養女,旁系血親二親等,不可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D)舅舅與外甥女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按民法983條1項3款之反面解釋,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同是可結婚。
(B)表哥與表妹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C)養母之子與養女,旁系血親二親等,不可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D)舅舅與外甥女旁系血親四親等,不可以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資料來源:mysuper達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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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532
(D)舅舅與外甥女旁系血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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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2327
41 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A)寡嫂與小叔
寡嫂與小叔為輩分相同者旁系姻親二親等,非屬「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限制之列。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B)表哥與表妹
表哥與表妹為輩分相同者旁系血親四親等,核屬「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限制之列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C)養母之子與養女
旁系血親二親等,輩分相同者屬「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限制之列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D)舅舅與外甥女
旁系血親三親等,輩分不相同者屬「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限制之列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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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432
下列親屬間結婚,何者非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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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寡嫂(哥哥的老婆,哥哥已亡)與小叔(丈夫的弟弟):無血親、姻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關係,無不得結婚之緣由(民法983條)。
(D)舅舅(舅父)與外甥女(舅父稱姊妹之子女):旁系血親3親等,不得結婚(民法983條1項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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