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個機關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行政訴訟判決的執行機關? (A) 高等行政..-阿摩線上測驗
1F Yan 大三下 (2011/08/08)
| ||||||
2F 高苙苙 小五下 (2013/11/21)
新法改為:第305條: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 期履行。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 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第306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 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債務人對第一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 之。 所以答案A應改為: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