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記過
(D)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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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88), C(110), D(1204), E(46) #148378
統計: A(53), B(88), C(110), D(1204), E(46) #148378
詳解 (共 9 筆)
#1313772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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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18
公務員懲戒法9條: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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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8747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一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休職、降級、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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