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原始憑證?
(A)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通知書
(B)員工薪資扣繳憑單
(C)典當業之當票簿副聯
(D)銀行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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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58), C(39), D(34), E(0) #370752

詳解 (共 2 筆)

#2977570

商業會計法第15條 :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參考其函釋 (A) :

原始憑證會計疑義

經查保險公司於接受理賠事件時,係先經理賠部門核定理賠金額後再轉由財務部門依客戶指定方式撥付款項,而「理賠給付通知書」則是於財務部門確定給付後轉由營業處或代辦人交付被保險人,尚不符原始憑證之定義。

(經濟部九0.十.十一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二一八七0號)

參考其函釋 (B)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對外原始憑証

查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其範圍相當廣泛,凡能證明事項經過之憑證,無論是直接作為造具記帳憑證之根據,抑或僅作為佐證資料,均屬該條款原始憑證之範圍,員工薪資印領清冊收據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因能證明當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屬原始憑證之範圍,且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第一聯「報核聯」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局)申報,第二聯「證明聯」必須交給員工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用,因此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徵納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係屬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之對外原始憑證。至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收據、簽收名冊由何單位製作乙節,商業會計法並無規定;實務上由商業內部之人事部門或會計部門或出納部門等單位製作較為常見。(經濟部八十八、七、十五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五0二七號函)

參考其函釋 (C) :

當舖業之「當票簿正聯」、「當票簿副聯」及回贖所交回之當票均為原始憑證

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當舖業應備有登記簿,將收當物品名稱、規格、特徵及持當人姓名、年齡、職業、住所等事項,逐日詳加登記...」之規定,該登記簿已記載該業之實際營運狀況,足資勾稽其營業額資料,應可認屬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細分類帳簿之一種,亦屬「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營運量紀錄簿之一種。

次查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所稱之「當票簿正聯」、「當票簿副聯」及回贖所交回之當票,均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原始憑證之範圍,其保存期限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之規定辦理。(經濟部八十五、三、十六經八五商字第八五二0三八八五號函)

參考其函釋 (D) :

銀行存款證明為原始憑證

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時所附「銀行存款證明」文件,係佐證資本額之真實性,如若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則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八十八、八、二十三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七五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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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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