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63條
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下列那些人不得提起否認婚生之訴?(A) 夫 (B) 妻 (C) 子女 (D) 夫..-阿摩線上測驗